婚后个人房产加名后,是否可以起诉撤销?

2025-11-05

2012年,上海的陈先生婚前由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,登记在他一人名下。2015年陈先生与姜女士结婚,婚后女方多次提出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,但遭到了陈先生及其父母的坚决反对,也引发两人之间的多次争吵。

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,陈先生瞒着父母偷偷将姜女士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。但这一行动并未平息两人的争吵,姜女士甚至带着孩子返回了娘家。

之后两家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,2021年,陈先生最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然而,姜女士对此表示反对,法院因此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。

随后,陈先生提出了另一项诉求,希望能撤销之前将房产加名赠与姜女士的行为,主张女方行为构成欺诈,依然被法院驳回。法院的主要理由是,两人应该珍视彼此的感情,承担起家庭责任,而不能仅仅依赖建立“财产性合同”来维系婚姻关系。之后陈先生提出上诉,二审也维持了原判决。

1. 为什么陈先生的撤销赠与诉求会遭到法院驳回?

关于撤销房产加名赠与的诉讼,其胜诉的可能性确实较低。只有在过户登记或者公证前的撤销才有用。

即使陈先生与姜女士达成协议,规定女方不得提出离婚,否则撤销房产加名赠与,这样的条款也可能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在法律上不被认可。

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,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,而不能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权利。即使协议中有相关条款,这些条款也可能因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。因此,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对方的法定权利。

2.夫妻一方个人房产,加名后一定能获得50%

在房产证加名行为发生后,并不意味着在离婚时另一方一定能得到50%的财产份额,除非在加名时双方明确约定各自享有房产50%的份额。这一点也是本案中陈先生与姜女士之间的约定。

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,加名后的房产份额分配分为两种情况: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。

对于共同共有,指的是没有约定份额,夫妻二人共同享有该财产的权利。当涉及到离婚时,法官会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分割。分割时会参考许多因素,最重要的因素是实际的出资份额,同时还会综合考虑两人结婚的时间长短、是否有孩子以及作为被加名方在家庭中的付出等。

而按份共有则是指有明确的份额约定,例如男女双方各自占有50%的份额或其他比例份额。在按份共有情况下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受到极大限制,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比例来进行财产的分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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